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向购货者出具并保存的销售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保存符合本规范要求内容的销售凭证,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追溯。
本规范所称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所称食品销售凭证,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向购货者出具并保存,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交易凭证。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
4 借鉴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5 基本要求
5.1 凭证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5.2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书写正确。
5.3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其余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 凭证内容
6.1 销售凭证填写内容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6.1.1 销售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6.1.2 生产日期:除食用农产品外,填写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
6.1.3 保质期:除食用农产品外,填写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
6.2 销售凭证内容还应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号、编号、单位、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编号是指销售凭证的唯一识别码,可由一定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
6.3 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应填写进货日期、产地、销售者摊位信息等内容。
6.3.1 进货日期: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6.3.2 食用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6.3.3 销售者地址/销售者摊位信息:填写销售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等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摊位号、门牌号等信息。地址应当使用我国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的官方名称。
7 推荐格式要求
7.1 凭证格式:推荐使用A5纸张。也可由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实施电子化凭证管理,但电子化凭证设置内容应和书式的内容一致。
7.2 字体:推荐使用宋体,标题字体使用三号加粗,其余内容不小于五号字体。
7.3 凭证联:推荐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销售联,作为供货方销售台账;第二联为客户联,作为购货者的购货凭证和进货台账;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供货方的记账凭证。
8 其他
8.1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销售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2 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参考样式及参考示例见附件。
9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参考样式及示例
参考样式1:
参考样式1:
参考样式2:
参考样式2: